为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成绩与学分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赴国(境)外学习前,须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出国(境)学习期间拟修课程申请表》(附件 1)。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学校对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返校后完成成绩(学分)认定、学籍审核等事宜。
第二条 学分转换和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学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
(二)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照“一门抵一门”原则进行抵换,抵换课程学分差距较大时参考课程学时折算学分;
(三)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课程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选修课程,可置换为该专业的选修课;
(四)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五)学生参与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完成项目并提交学习报告后,原则上可抵换短学期学分,具体学分数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在外交流的时间长短以及学习内容确定。在短期交流学习项目中获得的专业课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后两周内(假期顺延)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申请办理返校学习和成绩(学分)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成绩(学分)认定手续的学生,须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附件 2),提交国(境)外学校成绩单的原件以及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相关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国(境)外成绩对照表和换算公式(附件 3)进行成绩(学分)认定,教务处审核后登录成绩。
第四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申请,办理完成后原则上不可申请调整。
第五条 毕业学期(学年)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经教务处认定,课程成绩、学分数、实践、论文(设计)等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本科生原则上应参加学校毕业论文答辩,如学生回国参加答辩有困难,可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完成答辩任务。
第六条 通过其他形式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学生的出国(境)交流学习,其学分认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出国(境)学习期间拟修课程申请表.docx
附件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