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水院〔2019〕135 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水院〔2017〕99 号)以及《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业预警帮扶管理办法(试行)》(浙水院教务〔2024〕8 号),现将本学期“学业警示”、“退学警示”通知如下:
一、本科学生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业预警帮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三条:至每学期初补考结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1)上一学期(补考后)未获得的学分达12学分及以上;(2)连续2次收到二级预警警示或累计3次收到三级预警警示;(3)所修课程绩点低于2.0,符合上述任意一条者,予以“学业警示”。
适用范围:大三、大四本科生,所有专升本学生。(大一、大二本科生由学院自行安排,做好预警工作,无须报备至教务处)
二、专科学生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九条(仍以原办法执行):至每学期初补考结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上一学期内合计获得的学分低于10学分者,予以“退学警示”;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收到“退学警示”的,学校应给予退学。
适用范围:所有专科生。
所有的“学业警示”、“退学警示”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发,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各二级学院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业预警帮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完成本学院学生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的“学业警示”、“退学警示”事宜。并将“学业警示”“退学警示”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见附件,予以退学学生需附纸质盖章成绩单)在11月26日前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