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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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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浙水院〔2018〕1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参照《考核办法》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一)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优秀的基准比例均为30%。按文件规定,对上年度教学目标考核排名前一、二、三名的教学单位,教师业绩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上浮5%、4%、3%。2023年度教学目标考核结果前三名依次为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申请免考核的按《考核办法》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教学单位自行留存。

(三)时间安排

6月26日10:00点前,各教学单位自行完成考核审定、公示,并将本部门考核情况汇总表报送至教务处综合楼B413,联系人:李霞,电话:86929027。

三、管理服务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一)教务处统一组织,须由本人提出参加教学业绩考核的申请。

(二)时间安排

1、6月20日16:00前按考核要求,个人汇总,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交(不提交佐证材料者视为无效分数)至现所在部门,各部门按照总分进行排序,汇总并报送教务处B413,联系人:李霞,电话:86929027。

2、教务处依据各部门汇总的结果统一进行审核,建议考核等级。

四、根据工作要求,教务处进行审查,考核情况提交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教师的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本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

 

                                      教务处

2024年6月11日


李霞5622024-06-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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