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业警示”、“退学警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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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将本学期“学业警示”、“退学警示”通知如下:

本科学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至每学期初补考结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上一学期(补考后)未获得的学分达12 学分及以上者,予以“学业警示”。

专科学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至每学期初补考结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上一学期内合计获得的学分低于10学分者,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二条规定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收到退学警示的,学校应给予退学。

所有的“学业警示”、“退学警示”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发,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各二级学院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完成本学院学生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的“学业警示”、“退学警示”事宜。并将“学业警示”“退学警示”汇总表(见附件,予以退学学生需附纸质盖章成绩单)在4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

 

 

附件:“学业警示”、“退学警示”汇总表 附件:“学业警示”、“退学警示”汇总表.xls

                                    教务处

                                2024年4月9日


张庆3062024-04-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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