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评价改革,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我校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职称并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实验系列教师、“双肩挑”教师、行政管理兼课教师等。外聘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和实验系列教师均需参加考核。学校批准的脱产业务进修、助讲期、工程锻炼和产假等情况,脱产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可申请当年免考核。“双肩挑”及行政管理兼课教师等自愿申请参加考核。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在激励,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学院(部)负责制。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校办、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学院(部)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申诉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申诉处理小组设在工会,由工会、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部)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制定适用本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承担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考核时主要围绕着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工作等三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量是指在人才培养计划内由学校安排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和其他教学工作奖惩情况;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工作考核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获得的奖励等。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实行总量比例控制。其中良好(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合格、不合格的等级比例由各学院(部)根据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也可对专任教师、实验系列教师、“双肩挑”教师、行政管理兼课教师等分类别按规定比例设定四个等级人数。学院(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A类目标中“教学工作”指标排名前1、2、3位且无教学事故的学院(部),其考核优秀的比例可分别上浮5%、4%、3%。
第七条 各学院(部)根据以下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标准制定符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的等级标准和考核细则,也可由各学院(部)自定。制定考核细则时,应充分征求本学院(部)教职工意见,考核细则经学院(部)考核工作组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后在学院(部)公示1周后实施。
一、优秀等级
(一)需符合以下要求
1.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评价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每年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时数不低于64学时,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学院(部)人均教学工作量的80%;所主讲课程的年度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30%;C类及以上教研业绩总分排名所在学院(部)前20%或以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B类及以上教研业绩(平台类除外)1项及以上。
或者,评价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每年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时数不低于64学时,所主讲课程的年度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10%;在达到岗位聘任对教学工作的年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下面二方面达到一项:
①教学工作量排名所在学院(部)前10%;
②C类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业绩总分排名所在学院(部)前10%或以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B类及以上教研业绩(平台类除外)1项及以上。
2.未出现教学差错及以上事故。
(二)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2/3以上成员认为可以定为优秀等级者(其比例不超过优秀等级总数的10%)。
二、良好等级
(一)需符合以下要求
1.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价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主讲课程的教学时数不低于64学时。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学院(部)人均教学工作量的80%;所主讲课程的年度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60%。C类及以上教研业绩总分排名所在学院(部)前60%或以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B类及以上教研业绩(平台类除外)1项及以上。
或者,评价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每年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时数不低于64学时,所主讲课程的年度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所在学院(部)前30%;在达到岗位聘任对教学工作的年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下面两方面达到一项:
①教学工作量排名所在学院(部)前30%;
②C类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业绩总分排名所在学院(部)前30%或以第一完成人、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B类及以上教研业绩(平台类除外)1项及以上。
2.未出现教学事故。
(二)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2/3以上成员认为可以定为良好等级者(其比例不超过良好等级总数的10%)。
三、合格等级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评价年度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合格,能够按照学院(部)要求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未出现教学事故。
(二)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2/3以上成员认为可以定为合格等级者(其比例不超过合格等级总数的10%)。
四、不合格等级
教师在评价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主讲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分;
(二)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三)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四)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及以上;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六)无特殊原因课堂教学工作量未达到48学时;
(七)C类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业绩总分排名所在学院(部)后2%,且学评教排名位于学院(部)后5%;
(八)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0日),年终组织考核。
第九条 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学院(部)组织本单位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及实验系列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在学校启动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时,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考核等级比例,确定教师相应的等级。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部)内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条 管理服务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管理服务部门教师包括管理服务部门“双肩挑”教师、行政管理兼课教师等,其考核由任教学科归属学院(部)统一组织。考核开始时,由教师本人向任教学科归属单位提出参加教学业绩考核的申请,个人得分情况和佐证材料上交学院(部),参加学院(部)统一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审定
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师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教师的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学校对教师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公示3天,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的积极促进作用,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教师教学奖在教学工作业绩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三)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学校推荐人员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原则上须有一年为优秀。
(四)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各学院(部)应严格限制其下一年度教学工作量(不超过64学时)。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其进行帮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浙水院〔201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