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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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校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由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4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由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领导和教师5-9人组成,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负责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工作计划,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二)讨论、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审查通过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授权、指导、监督和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位授予申请工作受理学生学位申请,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申请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研究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

(三)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一)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过审议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后上报学位委员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拟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注明原因和理由;

3.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查。

)每年6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办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

)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再次复核。

)学校发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办根据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一般召开1-2次会议,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相关事宜。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委员提议增开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在下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报告。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所议问题以会议的方式作出决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半数及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条 为确保学位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对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适时进行调整。属于学校工作需要调整的,部门新负责人为自然接替。同时,视工作需要增设学位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浙水院〔202371号)同时废止


刘璐瑶102025-02-2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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