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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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本学院学生的学位申请,并负责申请学位资格的审查。

第二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年限内须满足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2.0。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

(一)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不能毕业;

(二)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最终成绩的平均绩点低于2.0;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至2.0之间,在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学校)在学校认定的7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专业所在学院答辩认定通过。或者第一授权人(学校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原始取得方式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论文发表(以出版日期为准)和专利取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二)代表学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位;或获省部级(含)以上个人奖励或荣誉称号;或获省部级及以上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集体比赛项目冠、亚军队主力队员;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或获得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高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四)取得与上述水平相当的其他成果。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本科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审议通过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查;

(三)每年6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授予学位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再次复核;

(五)学校发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核。

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其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位复核。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申请复核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院应将拟处理决定文件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结业)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办原件,可向学校申请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起点的本科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docx

 

 

 


刘璐瑶692025-02-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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